对于企业债券的发行,国务院在1987年3月27日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是企业债券的主管机关。为了发行工作的规范要求,还在第六条对企业债券票面应记载的内容作了下列规定,债券票面应记载下列内容:
① 企业名称、住所。
② 债券的票面额。
③ 债券的票面利率。
④ 还本期限和方式。
⑤ 利息的支付方式。
⑥ 债券发行日期。
⑦ 发行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⑧ 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在第十五条中规定了申请发行债券的企业,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应报送的文件。包括“①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②营业执照。③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债券的证明文件;④计划部门准予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批准文件,⑤发行企业债券的章程或者是办法,⑥企业上两个年度和上一个季度主管部门或者会计事务所签订的财务会计报表,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企业债券的发行,有关方面(国务院1987年3月28日颁布了《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对发行主体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只有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发行债券,其他任何机关、团体、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公民个人均不得发行,也不得委托其他部门代理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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