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政府管制来促进信息披露,弱化企业债券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建立、健全以下制度来强化政府管制:
1.发行市场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发值公司要进行严格的财务审查和信用评级,不具备发行条件的公司,是坚决不能进入企业债券市场的。例如,我们可以规定:
第一,对以前已经发行公司债或其它债务,曾有违约或延期支付本息的事实未了结的企业,不能单独进入企业债券市场,而必须发行有担保或以财产抵押的债券;最近三年税后的平均净利润(开业不足三年者,所有开业年度税后的平均净利润)没有达到拟发公司债应负担的年息总额一定比例(一般为150%)者,也必须发行有担保或财产抵押债券。
第二,对以前已经发行公司债或其它债务,有违约或延期支付本息的事实尚在继续中的企业,不能进入企业债券的市场,无论其发行的债券是否有担保或以财产抵押;最近三年税后的平均净利润(开业不足三年者,所有开业年度税后的平均净利润)没有达到拟发公司债应负担的年息总额一定比例(一般为100%)者,也不能发行企业债券;为其他发债企业提供了担保而又没有履行担保责任的企业,也不能进入债券的市场。
2.上市审查制度。严格按照标准审查债券上市资格。
3.评级机构连带责任制度。要使信用评级机构对失实的评估承担责任,以确保评级工作的公正性。
4.担保人制度。要确保担保人有能力实行担保,并在出现支付困难时促使担保人对所担保债券履行担保职责。还要严格交易监管制度,严格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
通过强化政府管制,就可以过滤掉一大批不合格的企业进入债券市场,这对于树立投资者信心和规范举债企业的行为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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