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投资体制在选择、监督、约束企业经营者方面的弊端。国家是通过其社会行政管理体系来选择、监督和约束企业经营者。在企业经营者的选择中,由于政企不分,企业经营者只能作为政府机关的下级或“干部”来选择,企业家才能不仅不可能是惟一标准,甚至难以成为主要标准。有企业家才能的个人即使被选择为企业经营者,其报酬也往往缺乏足够的弹性.不足以反映其企业家才能的市场价格;而它要获得经营企业所需要的资本,又只能等待国家的行政分配。
与此相对照,非国有资本的所有者在选择企业经营者时,可以把企业家才能作为主要甚至惟一的标准,可以支付有足够弹性的报酬,也可以允许企业经营者多渠道融资。故在两种资本为获得企业家才能而展开的竞争中,国有资本处于明显的劣势,有企业家才能的个人趋向于由国有企业流向非国有企业。这种状况使国有资本的回报率降低,更无力支付企业家才能的市场价格,从而使上述趋势进一步被强化。
在监督约束方面,由于政资不分,监督和约束的主体只能是政府行政机关。强化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约束,不可避免地会弱化企业经营者的自主权,导致效率损失。为了提高效率,只能把更多的经营自主权放给企业经营者,但这又往往导致监督和约束的弱化,增加了经营者损害所有者的利益的机会。为了强化监督约束,又只能再次强化行政干预。因此,在国家融资体制之内不断放权、收权的结果,只能是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上述这种国家投资体制缺陷必然带来国债投资效率的损失。
国债投资资金运用于国企所产生的道德风险对国债资金投资风险的影响。道德风险指对市场瘫护行为会反而削弱市场参与者的自我防范风险的能力,或一定程度上促使市场参与者采取甘冒风险的行为。中国的道德风险具有转轨时期的特征,由于中国国有企业产权不清,且长期以来,对国有企业提供保护,转轨过程中企业的权力在扩大,但相应的责任却没有增加,企业产权约束较软,在国家权利的名义下谋取各自利益的同时却不承担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把风险转嫁给国家,其权利结构与风险结构严重错位,由此而产生了道德风险。在国有企业改革不到位的情况下,将国债资金运用于国有企业,这将导致国债资金投资风险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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