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转换债券。这些债券时契约规定,持券人可按特定的价格、时间、条件,将该种债券转换成发券公司的其他证券(通常多为普通股或优先股),如把短期票据转换成长期抵押债券,或转换成其它公司的债券。
二、收入债券。这种债券在发行时规定,只有当发券公司的净收入超过某一规定水平后,才支付利息。如公司无利可得,则不付债。
三、参与债券。这类债券规定,除支付固定的利息之外,在债券有效期内,如果发券公司之收益高于固定债息额,还可将其盈余资金分配给持券人。
四、保证债券。这种债券本息的偿付,由第三者给予保证。保证者通常为子公司的母公司,银行也有时作这类保证。
五、联合债券。由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公司,联合发行的公司债券。有时又称为集合债券。
六、有投票权债券。这类债券持券人以投票选举公司董事之权,但其条件是在某段时间内,不支付利息。这通常在公司重组时采用。
七、系列债券。这类债券的到期日各不相同。具体哪张债券到期,常由抽签决定。如其中某一系列的债券不能演期支付本息,则全部系列的债券都被称作违约。
八、息率可调节债券。1980年起,美国一些大公司开始发行这类债券。其利率钉住美国三至十年期的财政部债券利率。通常利率每两年或一年调整一次。有时又称作时数债券。
九、通知债券。这类债券,发券公司有权在其到期前,将其赎回,价格一般高于其面值。但发券公司必须事先通知持券人,在债券新发行后若干年内,不得通知收回。
十、无息票债券。这类债券不规定利息率,也不附有息票。但在发行时,按一定折扣将其售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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