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在债券的所有权转移或权利质押与相应结算款项的交收过程巾有不同的制约形式。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中所设计的结算方式有纯券过户、见券付款、见款付券、券款对付4种类型。
(1)纯券过户:指买卖双方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在结算当天办理债券交割过户时不需要通知其资金结算情况的结算方式,它只用于现券买卖的结算,国际证券业把这种方式叫做FoP(free of Payment),也就是不用资金结算为条件的债券过户方式。如果结算双方都存在一定的信誉又相互了解。选择这种方式双方都不能以没有收到对方的券或款为理由而不按期履行交付义务。
(2)见券付款:是指在结算的当天买方通过债券簿记系统得知卖方行履行义务时所需的足额债券。也可理解为先向对方划款后,再通知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结算的方式,在封闭式回购首期和现券买卖结算时用。这是一种买方即逆回购方处十主动地位的结算方式,卖方即止回购方在选择此方式时应充分考虑对方的信誉情况。
(3)见款付券:,是指在结算日卖方即逆回购方确认已收到买方即正回购方资金后再通知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结算的一种方式,用于封闭式回购到期和现券买卖结算。这是一种卖方即逆回购方处于主动地位的结算方式,在买方对卖方比较信赖的情况下可以采用。
(4)券款对付:券款对付是指在结算日债券与资金同步进行结算并互为结算条件的方式,国际证券业称其为DVP(Delivery Versus加Payment)。一般需要债券结算系统和资金划拔清算系统对接。根据国际中行业惯例,支付系统与债券簿记系统共同运作,进行债券和资金的转账,再根据相对应的质押融资融券机制,就可实现高效率的DvP 。但我国由于国家支付体系正在建设中,目前尚未实现券款对付。结算方式内交易双方在达成交易时共同选择和约定。但在质押式回购业务中,根据回购主协议,首期结算方式应采用“见券付款”,体现回购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的原则,而到期结算方式应采用“见款付券”,以有效控制资金融入方到期不能履约的风险。这4种结算方式相比较“纯券过户”方式结算对双方都有很大风险,即存在对方不如期交券或付款的风险,因此在选择对手方时要谨慎。“见券付款”及“见款付券”这两种方式都只对一方有利,另一方仍存在较大的风险。“券款对付”是结算风险最低的结算方式,适用于各种结算成员之间,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与国家现代支付系统联接以后,将实现资金与债券的同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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