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当年开始在61个城市进行国库券流通试点,并规定转让工作只能在指定的交易所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在此之前.我国的国债基本上是以行政方式发行,大体上不属于市场化行为。因为即使我们认为存在一个国债发行市场,但由于在1988年以前并不存在国债流通的二级市场,国债在实际上无法合理转让,因此在实质上还是等于没有市场。
真正意义上的国债一级市场的建立实际上也是到了1991年,由于国债二级市场有所发展,以国债为经营对象的证券中介机构不断增加,于是财政部首次组织了有70家证券中介机构参与的国债发行承购包销活动,这才标志着国债发行的一级市场初步建立起来了。到1993年我国首次采用一级自营商制度,共有19家一级自营商参与当年第三期国债承销。到1995年国家首次开始通过招标方式发行国债。截止1996年为止,我国国债发行进一步市场化,上市国债发行全部采用公开招标;同时各类国债品种也日益多样化,有可上市与不可上市,有记名与不记名,有短中长不同期限等各类国债发行;其流通交易方式也十分方便,有场内集中性交易,也有场外柜台交易。不可上市的国库券在急需变现时也可以到原购买点提前兑现。在1997年4月,财政部还发布了肿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智行办法》,并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组建了中央国情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为国愤市场交易提供统一的托管、清算和结算服务,这无疑更加方便了国债的交易。
因此,到目前我国的国债市场基本框架已经大体建成并基本完善,各类软硬件设施也大体完备,这主要可以从几个方面来加以评判:首先,从国债的发行人国家财政部来看,国债现已基本上是作为一项经常性财政工作来进行的,这表明国债工作会稳定地开展下去;其次,已存在足够的各类经营国债的中介机构,而且已经日益完善了与国际接轨的投标发行国债的方式。流通转让国债的二级市场也已经存在,这表明中间经营商与国债投资者群体的存在;第三,监管体系日趋完善,办法和机构健全。所有这些都为国债市场的正常运转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由于我国经济仍处于转轨变型时期,整个总体上的经济体系尚未完全达到市场化目标,因此受此总体制约,我国的国债市场也不可能孤军深入,实现完全的市场发育,但这只是如何协调发展的问题,而且在有利于整体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国愤市场的发展也应能够有所超前。目前我国国债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国债发行上仍保留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国债的发行权应该是受制于国家立法机构,而不应由国家行政当局主宰,但这涉及人民代表大会在审议批推财政预决算报告的时候所拥有的真实权力问题,这不是一个容易解决的问题。由此我们还能看到因为国债资金在使用上监督管理不力,常有滥用国债收入的现象发生;
第二,国债持有者的范围还不够广泛。我们应当在不断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的条件下,允许国外投资者购买我国国债,这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国债市场开放,加强对外资的吸收引进;
第三,国债利率比较死板。今后的发展应逐步使之成为影响市场利率变化的基本依据。这要求国债的利率要具有可浮动性,从而成为市场利率变化的主导利率,这有利于国家在整体上的资本和资金市场稳定,有利于国家按市场规律调控经济;
第四,债券结构仍要进一步调整。短期品种要增加,同时适当发展长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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