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个挂牌企业同时实行做市商与现有报价制。在单个新三板企业同时实行两种交易制度(港交所模式),做市商可以享有不等的优先地位,甚至不享有任何优先地位。但是对于已经采用竞价制度的新兴市场而言,在不改变原有竞价制度情况下,引入的做市商制度只能是一种形式,不会在市场上起到作用。事实上,香港交易所模式就是一种“伪”做市商制度,虽然可以避免产生法律问题,但是如何平衡做市商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了问题。
2.不同挂牌企业上分别实行做市商与现有报价制。在不同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实行不同交易制度(JASDAQ模式)。在该模式下,一个挂牌企业只能采用一种交易制度,当然可以在不同时间采用不同制度。最常见的情况是,正常情况下采用竞价交易制度,当流动性不足时采用做市商制度。日本JAS-DAQ市场就是采用这种模式。
3.是否同时融入竟价机制。从本质上看,做市商制度是组织市场交易的一种方式。从海外市场的经验与教训来看,引入做市商制度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市场流动性不足问题。既有的理论分析表明,做市商制度具有其适用性:流动性不高的市场(由市场技术条件、股票自身性质等决定)交易成本较高。因此对原先以做市商制度为主的欧美市场来说,在市场得到进一步发展、流动性有所提高后,其交易成本高的不足就会凸显出来。此时,一般的做法是引入竞价制度。而对原先采用竞价制度的新兴市场而言,只有在市场流动性不足,以至于竞价制度不成功的情况下,才会考虑采用做市商制度为市场提供流动性。
4.模式选择。笔者建议,适度引进做市商制度解决现行新三板股份流动性不足问题。做市商在促进新三板股份流动性、发现股份价格、发现企业价值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因此引进做市商可以有效解决新三板交易制度流动性不足问题,但是鉴于新三板监管上未能一步到位,而且也缺乏监管的经验,完全引进做市商存在一定风险。建议应将引进做市商制度与现有的竞价报价制度结合起来,既保持了原有制度的继续执行,又引进新制度予以补充,这样既可以减少新制度的冲击,又可以利用二元制度的好处和优点,革除原有制度的弊端。
上面文章对做市商与现有报价系统融合的知识简介,希望大家对新三板交易规则的知识有更加明确的认识。那么新三板中关联交易的披露要求都有哪些呢?大家可以点击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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