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择合适的挂牌主体
合适的挂牌主体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的挂牌条件。
1.挂牌主体应突出主营业务,在挂牌主体内应包括主营业务相关的所有资产,使其具备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独立经营的能力。
2.挂牌主休的选择应有利于消除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保持独立性;挂牌企业应对同一控制下的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整合,并对存在的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规范。
3.挂牌主体的经营业绩应具有连续性。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折股依据是“账面净资产值”而非经评估后的净资产,而且整体变更时不能增加股本和引入新股东,否则公司存续期间不能连续计算。
4.挂牌主体应该在改制时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不良资产,明确进人股份公司与未进入股份公司资产的产权关系。
二、确定改制重组工作的主要内容
确定挂牌主体后,还可能涉及以下方面的工作。
1.业务重组:根据拟挂牌主体的业务规模、性质,对企业人员进行分流、安置,确保进入拟挂牌主体的人员尤其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的适格性和独立性。
2.人员重组:根据拟挂牌主体的业务规模、性质,对企业人员进行分流、安置,确保进人拟挂牌主体的人员,尤其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的适格性和独立性。
3.资产正组:根据拟挂牌主体的选择结果以及对改制企业产权界定结果和审计、资产评估确认额,确定股本设置的基本原则,包括企业净资产的归属和处置。
4.财务重组:拟挂牌主体必须使用独立的银行账户,形成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并配备独立的财务人员。
5.机构重组:拟挂牌主体应拟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以及各职能部门的设置,通过制度安排确保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形成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6.股东结构调整:在股份制改造前,须对拟挂牌主体原有股东进行重新确定,确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的股权清晰,不存在潜在纠纷。如果有需要,可在此阶段考虑引人新的战略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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