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主办券商与所推荐挂牌公司签订持续督导协议,主办券商应至少配备两名具有财务或法律专业知识的专职督导人员,履行督导职责。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并经过系统公司同意,双方不能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即使解除持续督导协议后,挂牌公司应与承接督导事项的主办券商另行签订持续替导协议,否则将不能满足继续挂牌的条件。当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杆导协议时,挂牌公司需办理暂停转让,直到重新与其他主办券商再次签订持续督导协议。如果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的,系统公司将终止该公司挂牌。
主办券商终身持续督导的一项重大工作,就是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当主办券商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挂牌公司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将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如果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主办券商须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系统公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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