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投资 > 新三板交易规则 > 正文

定期报告披露要求的新三板交易规则介绍

来源:【赢家江恩】责任编辑:fengwei添加时间:2015-07-29 10:52:23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类型。

  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

  其中,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半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不要求审计。

  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将暂停转让,直至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系统公司将终止其挂牌。

  系统公司不要求披露季度报告。

  如果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挂牌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将此专项说明、审议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决议所依据的材料、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决议、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等文件与定期报告一并提交主办券商。

  当财务报告被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当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时,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前一个转让日向系统公司报告。

郑州亨瑞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服务中心: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经三路
邮编:450002 网址:www.yingjia360.com

销售热线:0371-65350319
技术支持:13333833889

注册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