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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与区域性场外市场的定位

来源:【赢家江恩】责任编辑:fengwei添加时间:2015-06-10 10:16:38
  两者的定位应作如下区分:

  新三板:作为全国性场外市场,定位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发行与公开转让的场所,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股票、私募债等标准化证券品种,挂牌公司与场外市场纳入证监会统一监管。

  区域性场外市场:非上市非公众公司证券发行与转让的场所,交易对象为非标准化的股权与债权,挂牌公司与市场均不纳入证监会统一监管,其参考对象是PORTAL市场。

  对于区域性场外市场,应注意两点要素。

  1.投资者资格的限定性

  区域性场外市场交易的是高风险的中小微企业股权,信息披露有限,适宜人群是具备较高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富人”及风投、创投等机构投资者。如果允许个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进入市场,可能衍生出欺诈、操纵等损害普通投资者利益的现象。

  2.股东人数的限制

  区域性场外市场的交易对象是非上市非公众公司股权,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在竞争及利益动机驱使下,可能会允许股东人数变相突破200人,这可能导致投资风险向社会公众过度扩散。

  在我国设立公开证券市场之外的类似PORTAL市场的私募证券转让场所有其内在必要性。为避免20世纪末地方股票交易中心无序发展的局面,可考虑对各区域性市场采取统一制度规范、统一技术标准的安排,从而避免各地重复投入,降低总成本,且使区域性场外市场与新三板在制度上对接,为将来升板留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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