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断加强中小企业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建设。
中小企业板是我国创业板的初级模式,优先于创业板设立,是我国分步进行创业板市场建设的重要举措,生要服务对象是中小企业。首家从新三板市场到创业板市场挂牌的企业世纪瑞尔,经历了完整的券商保荐、申请审批的流程,增加了融资成本和上市难度,制度规则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七影响企业在新三板市场挂牌的积极性。
法律的滞后性障碍也影响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市场的发展,在转板过程中,需要对上市规则、发行条件等加以修改,在防范风险的问时注重“转板上市”与“IPO上市”的不同,在能够降低上市前的经营期限、股本要求基础上,进而减少创业企业的融资成本。
此外设置严格审慎的监管和惩戒制度也很有必要,上市公司应当独立运营,完善内部治理和监管制度.配备专人对该类公司的股权架构、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等进行分析和监管。
二、拓展新三板市场,完善制度建设。
目前我国新三板市场规模偏小,相对于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体系,其规模相差很远,因此需要开拓扩容集道。扩容对象不仅包括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包括其他国家级高新科技园区公司。
交易方式中应引入做市商制度,达到满足上市企业融资和市场投资者获利的双重目的。做市商是指在证券市场上,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证券经营法人作为特许交易者,不断向公众投资者报出某些特定证券的买卖价格,双向报价并在该价位上接受公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做市商制度能够提高交易量,稳定价格并保障市场秩序。
此外,对新三板市场上一些业绩较差的公司通过资产重组来优化挂牌公司,该类公司质量的提高能够切实增强企业持续经营能力,保障投资者利益,促进新三板市场繁荣和发展。
综上,目前我国新三板市场尚处于试点起步阶段,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等仍待完善。且存在融资额度较低、流动性不足等问题。另外,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架尚未完善,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也有待发展,场外市场框架更须进一步予以明确。因此,在现有条件下,转板的推出要循序渐进,不能够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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