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三板”企业是否可以公开发行。如果建立全国统一的场外市场(OTC)的情况下,中国证监会将有权利决定“新三板”企业是否公开发行,因此可以期待“新三板”挂牌企业会越过股东200人的限制性要求。至于发行方式,则可以考虑定向发行或不定向发行两种方式。突破200人限制将直接有助于转板机制建立。根据美国纳斯达克市场转板机制的成功经验,如果场外市场的企业达到主板或创业板的上市标准,如不进行IPO融资,即可自行提出申请转板,转至其他板块上市交易。而目前“新三板”挂牌如果是非公众公司,那么直接转成上市公司则存在制度障碍。
2.注册制是否可行。注册制的好处显而易见,就是可以让企业不必经过核准就能较为便捷地进入市场,同时由市场而不是监管部门承担企业资质的风险。目前注册制可以采纳新三板挂牌备案制的做法,即由主办券商进行尽职调查和推荐,中国证券业协会实施自律性管理。不同的是,原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备案的程序,可以交由证监会有关部门实施,备案后可发行融资。但是目前新三板还有一项限制性的规定是禁止个人投资者参与,今后若“新三板”企业得以实现公开发行,或有可能应对此规则加以调整。
3.配套做市商制度。注册制如果得以实现,那么应当有配套的做市商制度。如前所述,首先,做市商的一项核心作用是实现企业真实估值,在强制性、竞争性的公开双向报价制度的约束下,做市商可以利用其研究、资金、人才、信息等优势,以及对上市公司价值、对股票二级市场走势准确的判断,为公司股票进行报价并买卖;其次,做市商承担做市所需的资金,可以随时应付任何买卖,买卖双方不必等到对方出现,只要由做市商出面,承担另一方的责任,交易即可进行。这样可以提高市场活跃度,增加交投量;最后,做市商所报价格是在综合分析市场所有参与者的信息以衡量自身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投资者可以在报价基础上进行决策,并反过来影响做市商的报价,促使证券价格逐步靠拢其实际价值,以此实现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
4.制定合适的转板规则。与转板机制相关的制度设计完成后,转板规则的标准设计就可谓“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借助美国场外市场的转板机制的建设经验,当上市公司满足了主板、创业板市场的相应标准后,就可以从场外拒台交易系统直接转板到相应板块,流程应较为顺畅,成本也相对低廉,是很多尚未达到相关上市标准企业可以借助三板市场进行升板、转板的首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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