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板自愿。首先应确立三板与创业板、主板、中小板共同发展的基调,避免三板成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附属板块。另外需要明确的是,三板不应当是不成熟的企业、风险大的企业以及无法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的集中地。与此同时,新三板的独立发展是保证其长期健康成长的基础,新三板挂牌的公司也可逐步发展成为明星企业、超大规模企业。新三板优秀企业可以最终发展成为该板块的领军企业、示范企业,而不一定在符合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条件后就转板。因此,在转板的主动性上,应当遵循白愿转板的原则,将转板的选择权交到挂牌企业手中,由挂牌企业自行选择。
2.建设新三板“绿色转板通道”。所谓“转板绿色通道”,指不同于目前普通企业IPO通道,另辟蹊径的建立一条专属于新三板挂牌企业发行通道。新三板的挂牌企业,统一通过“绿色转板通道”进行IPO,最终达到在创业板、中小板、主板上市的目的。这个“绿色转板通道”可以使目前新三板挂牌企业IPO的排队区别于普通企业,从而提高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上市效率。
鉴于目前普通企业的IPO通道中排队的企业非常多,因此,为新三板企业开辟新的途径完成发审程序,无疑会大大加快新三板挂牌企业IPO的速度,受到新三板挂牌企业的热烈欢迎,使新三板充分成为高新企业“上市”的孵化器。由此可见.绿色转板通道的关键一环就是审批的环节。如果没有审批环节相应制度的改良,“绿色转板通道”则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目前,创业板、中小板和主板的审批实行发审委审批制,即由证监会组建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中小板和主板发行审核委员会来负责审核各家企业是否达到创业板、中小板和主板的发行条件。因此,对于新三板挂牌企业进行审批发行上市,可依然由各自板块发审委进行,如申请在中小板或主板上市,由中小板、主板相应的发审委来进行审核,发审委组成人员依然从现有的人员中选择确定,无须专门针对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上市单独设立特别的发审委。但在考虑发审委小组成员的具体组成时,考虑到综合委员们工作量的加大,需适当增加各发审委的委员数量,以充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在这种制度框架下,新三板挂牌企业的“绿色转板通道”与普通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通道并行,但在其他方面例如实质标准和要求等,则应充分保持一致。
建设“绿色转板通道”的意义在于:
第一,“绿色转板通道”为新三板企业的上市提供了便捷途径。这既体现了新三板区别于其他资本市场的独特之处,又为新三板挂牌企业提供了在场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便捷途径。目前,由于新三板挂牌企业总体的数量不大,在一定时期内申请上市的企业数量毕竟有限,因此在上市审核速度方面,与普通企业的IPO通道相比,新三板无疑具有较大的优势,可为挂牌企业上市提供较为便捷的途径。
第二,“绿色转板通道”的建设成本较低、操作性强。由于“绿色转板通道”目前是完全建立在现行的转板制度之上,其基本原理与现行的升板制度没有本质区别,因此,在改革实施的过程中只需做最微小的修改即可完成,与现行转板制度对接方面也相当便捷,在改革成本方面无疑也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和极强的操作性。
第三,“绿色转板通道”的过渡性作用。在三板市场中建设“绿色转板通道”并不能达到对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全体制建设所迫求的终极目标,而仅仅是整个市场转板体系改革中的一环。但是如果目前将其建设成“直接转板”的机制,那么将在理论与实践操作过程中,面临较大的困难和限碍。因此,必须依照“两步走”的设计思路,首先确立一个过渡阶段即“绿色转板通道”制度,在市场准人制度和交易制度等方面不进行大的调整的情况下,只是在审批环节等方面稍做调整。待相关条件均已成熟后,在整个资本市场形成转板通道和体系的情况下,便可着手开始进行终极转板通道制度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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