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政策的梳理
据以上分析,做市商制度与现行《证券法》的一些规定存在着冲突和出入。特别是做市商连续买卖、报告制度存在着明显的法律障碍,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确立做市商制度,关于做市商买空也需要在法律层面上进一步确立,这些都需要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梳理,扫除法律层面的障碍,为做市商制度确立建立相应的法律基础。因此,伴随着做市商制度的出台,必将进一步在法律层面上进行相应的配套工作,建立起做市商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二)技术手段和设备的及时更新
纳斯达克是世界上做市商最为成功的证券市场。其成功与其发达和先进的电子技术不无关系。其电子设备连接着美国以及世界上各个交易终端,使得该市场成为瞬时、及时和时时的交易市场。任何一笔交易通过交易终端都可以及时反映出来,而做市商的信息披露也可以及时在信息平台上反映出来。这样不仅有利于交易的迅捷和便利,而且也将有利于对做市商的监管,避免交易中风险的产生。
(三)做市商准入制度的确立和健全
做市商准人制度作为确定新三板做市商门槛的基本制度,可以有效地规范做市商的做市行为,提高做市商做市行为的质量,确保做市商制度可以在相对比较高水准上运转。在确立做市商准入制度时应考虑现行主办券商实际情况,从主办券商的人员从业资格、资本最低顺、营业年限、经营业绩等静态角度进行考察,同时从做市行为等进行动态考察,设定合理的做市商准人制度。
(四)结算、统计、交刻手段和系统的便捷
做市商制度的实行需要进行大量交易并且是迅捷交易,通常报价和交易在60秒之内需要完成,所以需要相应的结算、统计、交割的手段和系统予以保障。在现有的新三板交易制度上,需要结合做市商特点,设置和装备做市商交易的有关结算、统计及交割系统。
(五)做市商交易税费环节简化
做市商由于频繁进行做市交易,如果按照正常交易税费,做市商做市行为产生的税负将是一笔不小的数目,这对于做市商压力极大,也不利于做市商的良性发展。因此,应当考虑在做市商交易税费以及交易环节上予以特殊考虑,专门对做市商交易特殊行为予以特别规定,制定出符合做市商特点的交易税费制度。
(六)监管措施的进一步跟进
做市商要真正发挥作用,监节措施一定要跟上。因为做市商本身有着缺陷,只有在监管体制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做市商规范做市,不敢妄自胡来。做市商制度运行不错的国家,都是有着一套规范和严谨的监管制度,成为做市商制度相匹配的不可分割的机制。所以,在新三板交易制度中引进做市商制度。应当在监管措施上根据做市商特点加以设置,充分发挥其监管作用。
(七)逐步试点并推广实行
鉴于新三板挂牌公司依然是非公众公司。而做市商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并未实施过,没有相关经验可言,因此为了妥善推行做市商制度,可以在新三板交易制度中逐步进行做市商制度试点。在试点过程中逐渐积累相关经验,并在评估试点效果后推广实行,这样可以避免由于仓促实行带来的不安定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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