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披露规则。做市商的信息披露规则中做市商和投资公众所处的信息地位是截然不同的。如果没有较为成熟的监管制度和监管经验,对做市商信息披露监管不力,很容易造成做市商之间串谋以拉大价差,损害投资者利益。可以说,信息披露制度最根本、最直接的目的是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给予其特殊保护,防止证券欺诈。信息披露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需要披露的信息种类。所有做市商撮合进行交易的证券都应当纳入披露的范围,披露的信息包括证券实时的买入价和卖出价及已成交情况,买卖数量和价格的交易信息,做市商应当将与之相关的信息进行披露。
(2)信息披露的时限。在交易报告和信息披露之间增加一个检查过程,即检查该笔交易是否符合做市商报价规则,该过程由计算机系统自行完成,检查合格后,方可向市场发布。为了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纳斯达克和纽约交易所等均规定了交易报告的时间不超过90秒。
对交易单披露的时间间隔做出明确规定。由于在某些情况下,做市商有可能将几笔小单加总变成大单披露,就会误导市场,因此纳斯达克市场将时间分割精确到60秒,凡在60秒内成交的单子便可以合成一笔披露。
(3)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的处罚。违反信息披阵规则的,应给以严厉的处罚,不仅将所有获利罚没,而且将视其情节及损失情况,限制做市商在一定时间内或者永久性进人市场从事做市行为。对于直接负责人将对其相应资格予以处理,严重的可以吊销。
2.竞争规则。有竞争才有活力,才能促使资源最优化。在新三板交易制度中可以实行竞争性做市商制度,允许在同一挂牌企业中存在多个做市商,从而迫使做市商维持富有竞争力的报价,大大增加了市场的活跃度,促进市场的充分流动。
3.激励规则。业绩优异的做市商,可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如可以作为上市承销商的业绩考核依据,赋予政府债券优先承销权,做政府支持产业的融资、上市的承销商。使其获得一系列承销资格。这会显著增加了做市商角色的吸引力。
4.考核规则。在给以激励的同时,也要考虑形成对做市商的有效约束。新三板交易制度中应根据做市商的做市表现建立做市商资格的优胜劣汰机制。做市商考核的综合指标包括报价价差、深度、广度,报价时间,最终成交量等。同时建立做市商的退出和淘汰机制,有关主管部门对做市商资格实行按年审定,对不合格的做市商取消其资格,筛选表现突出的市场成员为做市商,迫使做市商积极提供市场流动,逐步树立做市商队伍的良好市场形象。
5.权利义务规则。一般认为.做市商应享有以下权利:
(1)在信息方面,享有知晓交易者的所有买卖交易的信息和记录,由此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交易的趋势和走向,便于进行做市行为。(2)享有融资融券的优先权。为维护市场的流通性,做市商必须时刻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进行维护和交易。但是,仅拥有一定资金并不足以保证维持交易的连续性,当出现大宗交易时,做市商必须拥有一个合法、有效、低成本的融资融券渠道,优先进行融资融券。(3)享有一定条件下的做空权利。当市场上大多数投资者做多时,做市商手中资金有限,必然要求享有一定比例的做空交易的权利,以维持交易的连续。(4)减免税收。做市商交易频繁,同时承担买进卖出的双方交易,为卖而买,为买而卖,在买卖价差中赚取利润,势必要求减免税收。
相对于权利,作为做市商,其基本职能在于发现股份价值和企业价值,促进市场股份流动性,维护市场的繁荣和稳定,所以做市商的首要义务为履行“做市”的义务,即在尽可能避免市场大起大落的条件下,随时承担所做挂牌企业的双向报价义务,只要有买卖双方和意向,就要做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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