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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做市商制度的模式选择

来源:【赢家江恩】责任编辑:liutingting添加时间:2014-11-08 09:57:28
  (一)建立完全的做市商机制

  完全的做市商机制是比较纯粹的做市商制度。其优点在于把做市商机制的优势发挥到极致,充分通过做市商作为新三板交易的中间商,由其促成新三板股份的交易,促进新三板的流动和转让。在这种模式下,做市商利润由所有做市商分享。从竞争角度看,对利润的争夺可以使得做市商有动力保持合理的报价。

  但是完全的做市商制度也存在比较明显的缺陷,比如由于缺乏竞争容易产生做市商对于交易市场的垄断;完全的做市商制度对监管的要求太高,需要监管部门对于做市商进行更全方位和更深人的监管,从而避免由于做市商本身的缺陷带来市场和交易的风险。

  (二)做市商与现有报价系统的融合运用

  做市商与现有报价系统融合运用,兼有两种类型的优势,同时可以增强流动性,允许新三板企业与做市商自由对接,有利于平抑价格。

  1.单个挂牌企业同时实行做市商与现有报价制。在单个新三板企业同时实行两种交易制度(港交所模式),做市商可以享有不等的优先地位,甚至不享有任何优先地位。但是,对于已经采用竞价制度的新兴市场而言,在不改变原有竞价制度情况下,引入的做市商制度只能是一种形式,不会在市场上起到作用。事实上,香港交易所模式就是一种“伪”做市商制度。虽然可以避免产生法律问题,但是,如何平衡做市商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了问题。

  2.不同挂牌企业上分别实行做市商与现有报价制。在不同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实行不同交易制度(JASDAQ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一个挂牌企业只能采用一种交易制度,当然,可以在不同时间采用不同制度。最常见的情况是,正常情况下采用竞价交易制度,当流动性不足时采用做市商制度。日本JASDAQ市场就是采用这种模式。

  3.是否同时触人竞价机制。从本质上看,做市商制度是组织市场交易的一种方式。从海外市场的经验与教训来看,引人做市商制度的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市场流动性不足问题。既有的理论分析表明,做市商制度其有其适用性:流动性不高的市场(由市场技术条件、股票自身性质等决定)交易成本较高。因此,对原先以做市商制度为主的欧美市场来说,在市场得到进一步发展、流动性有所提高后,其交易成本高的不足就会凸显出来。此时,一般的做法是引人竞价制度。而对原先采用竞价制度的新兴市场而言,只有在市场流动性不足,以至于竞价制度不成功的情况下,才会考虑采用做市商制度为市场提供流动性。

  4.模式选择。适度引进做市商制度解决现行新三板股份流动性不足问题。做市商在促进新三板股份流动性、发现股份价格、发现企业价值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因此,引进做市商可以有效解决新三板交易制度流动性不足问题,但是鉴于新三板监管上未能一步到位,而且也缺乏监管的经验,完全引进做市商存在一定风险。建议应将引进做市商制度与现有的竞价报价制度结合起来,既保持了原有制度的继续执行,又引进新制度予以补充,这样既可以减少新制度的冲击,又可以利用二元制度的好处和优点,革除原有制度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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