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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改变限售期的规定

来源:【赢家江恩】责任编辑:liutingting添加时间:2014-10-31 09:32:55
  现行交易制度限制了挂牌公司股东对外出售股份的期限,不能在公司挂牌一次性转让全部股份,分别规定了限售期限。这一规定与在主板、中小板及创业板上市限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转让股份都是基于同样的考虑,即公司本身的股东应当在一定时间内,承担与外来投资者同样面临的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风险,不能即时套现解除风险,把风险全部由外来投资者及留守的股东承担,这样可以避免由于资本市场的不稳定带来的风险冲击,影响资本市场的稳定。

  《公司法》对此也进行了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普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但是发起人持有股份转让限传期为1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销许限售期为1年,远低干新三板限售期规定。

  由此,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的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其对于发起人及高管的限色期尚为1年。而新三板挂牌公司却高于公众公司的限制年限,规定显得过于严格和苛刻,存在着进一步放松限售期限的空间和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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