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此也进行了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普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但是发起人持有股份转让限传期为1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销许限售期为1年,远低干新三板限售期规定。
由此,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的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公司其对于发起人及高管的限色期尚为1年。而新三板挂牌公司却高于公众公司的限制年限,规定显得过于严格和苛刻,存在着进一步放松限售期限的空间和可能性。
以上就是适当改变限售期的规定的主要内容,同时欢迎您访问其他栏目的内容,比如:江恩看盘、看盘技巧、看盘入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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