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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交易制度特点

来源:【赢家江恩】责任编辑:liutingting添加时间:2014-10-29 09:44:01
  (一)非典型报价驱动机制,而是愿者上钩的被动交易制度

  新三板的交易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投资者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对接,协商并确定买卖意向,再回到新三板市场,委托主板券商办理申报、确认成交并结算。此时的报价转让系统只是一个成交确认、结算平台,并没有发挥报价功能。另一种交易方式是买卖双方向主办券商做出定价委托,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的股份。主办券商接到此委托后,并不积极作为,寻找相应的买家或卖家,而是将定价委托申报至股权代办转让系统登记备案,并等待一个认可此价格的买家或卖家出现。对手方如同意此定价且愿意为此交易,仍需委托主办券商做出成交确认委托,一旦该委托由主板券商做出成交确认申请,并在标的股份存在且充足、买方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交易才能成立。

  由此可见,新三板的交易机制并非典型的指令驱动机制。可以说,新三板现在采用的是“愿者上钩”的被动交易制度,而投资者在市场上得到的最大好处是资源共享,而非更优厚的交易价格。

  (二)尽可能减低风险,安全交易

  新三板现行交易制度出于新三板挂牌企业的特殊性,诸如盈利现状并不良好,仅在技术创新性、企业成长性或者经营模式上新颖,因此该类型企业存在着发展的巨大空间的同时也存在较大风险。为此,新三板交易制度通过实行一系列规范尽可能避免交易的风险。诸如,实行机构投资者投资为主,限定进入股份交易代办系统期限,规定最低交易股份数额以及要求通过主办券商予以代理,这均显示出新三板交易制度希望尽可能减低交易风险,维护稳健交易市场秩序,不希望出现投机等风险性的交易行为。

  (三)与主板等场内市场有效街接和统一

  新三板交易作为场外交易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较之其他产权交易市场和股权交易市场,与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联系最为紧密。而且新三板交易系统平台建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平台上,交易账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相衔接,创建深圳证券交易所账户的投资者,直接可以用该账户进行新三板交易,由此搭建了中小板、创业板与新三板的连接桥梁,使得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成为有效统一的共同体。

  (四)证券机构在交易制度中地位举足轻重

  主办券商在新三板的各个交易环节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交易的委托、报价申请、成交确认以及交割清算,都需要主办券商代为办理。通过主办券商规范新三板股份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但是现阶段的交易并非实行做市商制度,主办券商仅起到交易代理的作用,其进一步作用并未发挥出来。

  (五)交易制度尚处试点阶段,具有很强的试验色彩

  新三板交易制度整体尚处试点阶段。主要制度诸如《证券公司代办股份报价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都带有明显试行的色彩,并且制度规定上比较严格。然而一些先进做法并未引进,诸如做市商制度等,处于一种前行探索者的角色,希望以此进一步运行后吸取相关经验教训后予以改进。因此新三板交易制度还存在进一步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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