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新三板现行交易主体大部分为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和合伙企业。自然人仅限于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即新三板出于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要求,现行交易主体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自然人仅限于特定情况才允许投资。
(二)实行股份转让限售期
新三板对于特定主体持有的股份规定限售期,诸如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3批进人代办系统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1/3,进人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1年和2年。另对于挂牌前增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等也分别规定了限售期。
(三)设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额
新三板规定交易要求每次不得低于3万股,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即新三板设定交易股份最低限额,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资金能力有限的投资者参与投资。
(四)交易须主办券商代理
新三板股份交易必须委托主办券商办理,主办券商代为办理报价申报、转让或购买委托、成交确认、清算交收等手续。挂牌公司及投资者在代办系统所进行的股份交易的相关手续均需经主办券商办理。
(五)依托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
新三板股份交易均需要通过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进行。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作为新三板股份交易的平台,相关的股份交易以及信息披露都需要通过该交易系统进行。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依托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与中小板、创业板等并列于深训交易所交易系统。
(六)投资者委托交易
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己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七)分级结算原则
新三板交易制度对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确认结果办理主办券商之间股份和资金的清算交收;主办券商负责办理其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主办券商与客户之间的股份划付,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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