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监管以联郑证券交易委员会为主。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具有准司法权,集立法、执法和监察为一体的证券管理机构。法律斌予其对违反法律的会司和个人在证券投资中的过度冒险、投机、欺诈等立案稽查、进行制裁和提出诉讼的权力,在执行这些权力的时候被赋予强大的调查权和拉诉权,可以独立对证券市场实行强有力的管理而无须依帕其他行政或司法机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大多通过时证券市场上运营的中介机构的严格监督管理来实施,它拥有对中介的管理权利,包括发放和吊悄执照,迫使中介监督市场参与者。执法过程中关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采取透明原则,对执法信息及时发布。
美国的自律监管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等。它们在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管下,依法制定各自的规则和标准,对其会员进行管理。以证券交易所为例,它有权制定自己的管理制度,对违反制度的会员,证券交易所可给予暂停交易、取消交易资格甚至成员资格的处罚。证券交易所有完备的电子监控系统,一旦发现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电子监视系统就会自动报整,使证交所能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来取行动。
监管部门查出违法违规行为后,可以对相关个人和会司进行处罚。刑事处罚权则掌握在司法部门手中,司法部门的审判结果通过关国证券管理委员会来执行。
我国新三板在积极扩容发展的同时,其市场化的发展也将达到一个新的高度,这对于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现有的监管思路和措施是否可以满足市场化的发展仍有疑问。新三板扩容后,其监管权力将统一由证监会行使,除了定期公告、信息披露的措施外,将会引进更多的监管内容,诸如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对做市商的监管、对于自然人主体资格适当性监管等,所有这些均需要在扩容时加以明确和细化,否则会形成不容忽视的隐患或纰漏,影响新三板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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