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作为非公众公司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交易主体参与有限,大部分为机构投资者,自然人仅限于特定情况下可以参与投资,现有监管措施对于挂牌企业挂牌公告、定期公告和披露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一旦扩大交易主体,降低交易门槛,引人做市商等做法开始实施,现有的监管必然需要进一步加强,才能够避免由于交易进一步扩大和自由带来的风险。
以做市商制度为例,做市商作为一种积极发现企业价值和股份价格,促进交易和股份流动性的有效手段,可以有效地解决现行新三板流动性不足的问题。但是做市商制度本身也存在着比较明显的漏洞和缺陷,如做市商有可能会因为其做市行为。既损害买方利益又权害卖方利益,所以,成功的做市商制度都引进了比较严格的监管制度,对于做市商做市行为进行监管,要求做市商的报价差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要求做市商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报价,要求做市商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等等。在这些严格的监管措施之下,有效规范做市商做市行为,也有效保护了交易的安全。
所以,在积极推进新三板市场化发展的同时,加强监管与其是相辅相成的,关国证券市场为什么是供界上最为成功的证券市场,就是因为其一面在实行积极的市场化发展同时,赋予证券市场以及交易主体更多自主和自由,但是一面也在实行严厉甚至近乎苛刻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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