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新三板的直接监管者为中国证券业协会,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新三板的各项规则,对主办券商推荐新三板挂牌业务进行自律性管理,对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履行备案程序。新三板各项规则虽经证监会批准,但并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主要以契约的形式确定。而扩容后的新三板基本明确的是,监管权统一收归证监会,其相关规则制度都要在证监会层面,由证监会统一制定和发布实施。
(二)备案制度的调整
新三板目前是以备案制为核心,即不对申请挂牌公司在规模和盈利等方面设置门槛,园区企业只要取得北京市政府试点资格确认函,有主办券商按照规定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推荐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程序完成后,即可在报价系统挂牌。与场内交易市场的发行审批制不同,未来新三板发行拟采取“注册制”,其操作将沿袭目前的备案制做法,由地方政府对拟挂牌企业进行资格审查,由主办券商进行尽职调查和推荐,中国证券业协会实施自律性管理,经由证监会有关部门备案后即可发行。具体的备案机构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变更为证监会某个部门,其相应的工作程序也应进一步调整和明确。
(三)具体制度的调整
新三板中关村试点规则要求公司挂牌,需取得公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挂牌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北京市政府授权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受理试点企业资格的申请。公司挂牌后的监管也引人地方政府的力量,地方政府需负责园民企业挂牌后的持续监竹。扩容后,试点资格确认函以及挂牌后的持续监管是由所在地省级政府直接管理,或是可以授权当地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可由证监会统一规定,或由当地省级政府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2009年新三板设定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只允许机构投资者和特殊自然人投资者进入,限制不具备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中小投资者参与,非挂牌公司股东的自然人被排除在新三板交易之外。该制度是现阶段出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目的.有利于防范风险的举措。随着新三板市场扩容,挂牌公司的培育达到一定程度、市场逐步成熟以后,新三板是否能顺应市场的呼声,修改相关制度,使广大自然人投资者能够加入新三板进行交易,还需出台具体制度加以明确。
对于目前新三板“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的限制,在扩容及监件权统一收归证监会后也有望突破。由于我国《证券法》规定,经过证券监管机关的核准,企业才能公开发行股份,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管理机构,无权核准企业的公开发行.而新三板的发行监管收归证监会后,这个障碍可以消除,企业在证监会备案后即可公开发行。
同时,对于扩容后的新获板与现有的产权交易机构及股权交易所搭建怎样的关系,从而有机结合共同促进我国场外交易市场的发展,也需制定有关规则予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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