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登记与存管
拟挂牌企业应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签订《股份登记服务协议》。随后,企业会同主办券商办理初始股份的集中登记;当出现情势变更时,企业及券商也应当在证券登记机构申请相应的变更登记;挂牌公司股份终止挂牌后,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到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的退出登记。
此外,主办券商应将其所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存竹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新三板中的挂牌企业股份的登记机构,也是券商所托管股份的存管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新三板市场股份的流通情况进行有效统计,是主办券商代为申报买卖股份时对可交易股份进行核对的依据和交易的载体。
(二)投资者账户管理
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在2009年合并账户改革之后,投资者持有的场内市场交易账户与新三板市场交易账户打通,投资者可以用一个账户投资于场内市场的任何板块,以及新三板市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投资者账户进行管理,不但保证了投资者账户的安全,同时还防止交易一方做空股份,损害交易对手利益。
(三)交收结算
股份转让完成后,应进行现金和股份的交收,此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交收的中介结构,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为挂牌公司的股份转让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交收后进行结算工作,按照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确认结果办理主办券商之问股份和资金的清算交收,主办券商负责办理其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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