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证监会对新三板进行实际领导与监管,但是从常规意义上看,证券业协会才是新三板市场的“立法者”,负责制定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运行规则,监督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活动和信息披露等事项,并通过审查文件、备案登记等制度,对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和股份的报价转让进行直接监管。
(一)制度与规则的创立
新三板的制度和规则,绝大多数都是以证券业协会的名义颁布,故而证券业协会是新三板市场制度和规则的“立法者”。
新三板的制度和规则,在性质上属于行业自律性协议。在效力上这些制度和规则需要新三板市场上所有主体遵守,违反者会有相应的罚则,故而这些协议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具有法律的基本特征。
(二)时市场进行直接监管
证券业协会对新三板市场进行监针的方式有3种:接受挂牌企业备案、接受悄势变更备案、监管券商及从业人员行为。
在接受挂牌企业备案方面,证券业协会收到主办券商报送推荐非上市公司挂牌的备案文件后,会对备案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证券业协会向该主办券商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同时进人实质性审查阶段。实质审查的内容大体包括:主办券商是否已完成合理的尽职调查;该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主办券商对备案文件是
否履行了内核程序审查。通过挂牌企业备案制度,证券业协会得以在挂牌环节通过控制挂牌企业质量,实现对新三板的监管职责。
在接受情势变更备案方面,挂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按规定需进行限售或解除限售的,挂牌公司可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并取得确认函;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时,或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并购等事项时,其推荐主办券商应及时向协会报告并备案。这些需要报备的情势变更情形,均为影响企业运作和股票价值的重大事项,证券业协会通过掌握挂牌后企业的变动情况进行市场风险把控。
在监管券商及从业人员行为方而,证券业协会有权对主办券商的资格进行监管,并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协会公告的行为进行提醒、批评,甚至暂停受理其推荐挂牌备案文件;主办券商的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协会有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记人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证券业协会通过对券商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管,可以有效降低违规行为发生的几率,保持市场运作的透明、公平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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