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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导信息披露和暂停挂牌及恢复转让

来源:【赢家江恩】责任编辑:liutingting添加时间:2014-09-27 10:48:07
  督导信息披露

  主办券商应依据《试点办法》、《股份进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的义务分为挂牌前披露和挂牌后披露两个阶段:在挂牌前,主办券商要督促拟挂牌公司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同时披露推荐报告;当公司实现挂牌后,主办券商要督促挂牌公司按时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当挂牌公司经背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重

  大资产重组,重大关联交易,发生重大或有事项时,主办券商还要督促挂牌公司提交报告并披露;当挂牌公司有限售期的股份解除转让限制时,主办券商还要督促其在前一报价日发布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公告。

  主办券商进行信息披露督导方式一般有两种:其一是对所推荐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其二是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性怀疑。

  同时,主办券商在督导园区企业进行信息披露的同时,也应该严格按照要求在指定网站发布所推荐挂牌公司相关信息。

  暂停挂牌及恢复转让

  挂牌公司涉及无先例或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重大事项需要暂停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券商应暂停其股份报价转让,直至重大事项获得有关许可或不确定性因素消除,但暂停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暂停期间.挂牌公司至少应每月披露一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未能恢复股份报价转让的原因及预计恢复股份报价转让的时间。

  当挂牌公司向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主办券商应当自证监会正式受理其申请材料的次一报价日起暂停其股份转让,直至股票发行审核结果公告日,若股票发行通过审核,则终止挂牌。现有的规范性文件对于未通过证监会上市发行审核的挂牌公司是否自动恢复挂牌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除了上述经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股票而终止挂牌外,当挂牌公司进人破产清算程序、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意其终止股份挂牌申请及其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也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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