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险披露。投资者开户前,向其详细讲解风险揭示书和代理报价转让协议的内容,提醒投资者对投资风险予以特别关注,使其充分了解报价转让业务客观存在的风险,确认其已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并要求投资者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名。
2.接受投资者委托。投资者不可自行买卖挂牌公司股份,须与主办券商签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委托其代理买卖。投资者卖出股份,须委托代理其买人该股份的主办券商办理。主办券商接受的投资者委托可能是出卖方意欲出色股份的意向委托,也可能是买卖任何一方期望在某一价格
出售或购买特定股份的定价委托,亦可能是买卖双方已经私下达成交易协议后,希望通过主办券商胜行交易手续及流程的成交确认委托。
3.验证账户。主办券商收到投资者卖出股份的意向委托后,应验证其证券账户,如股份余额不足,不得向报价系统申报。主办券商收到投资者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后,在应验证卖方证券账户的同时,还应验证买方资金账户,如果卖方股份余额不足或买方资金余额不足,不得向报价系统申报。
4.申报。如果经验证,委托方的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处于合理状态,则主办券商应通过专用通道,按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向报价系统申报。
5.报价自动撮合成交。报价系统收到主办券商的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后,验证卖方证券账户,如果卖方股份余额不足,报价系统不接受该笔申报,并反馈至主办券商。报价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报价系统对通过验证的成交确认申报和定价中报信息进行匹配核对。核对无误的,报价系统予以确认成交,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成交确认结果。多笔成交确认申报与一笔定价申报匹配的,系统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匹配成交。
6.成交信息发布。股份转让时间内,报价系统通过专门网站和代办股份转让行情系统发布最新的报价和成交信息。主办券商应在营业网点揭示报价和成交信息。所谓的报价信息包括委托类别、证券名称、证券代码、主办券商、买卖方向、拟买卖价格、股份数量、联系方式等;成交信息包括证券名称、证券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方代理主办券商和卖方代理主办券商等。
7.托管。投资者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托管在主办券商处。初始登记的股份,托管在推荐主办券商处。
8.适度监管。依据代理报价转让协议,对投资者股份转让时出现的异常投资行为或违规行为,及时提出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必要时可以拒绝投资者的委托或终止代理报价转让协议;同时,主办券商还对自然人投资者参与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合规性进行核查,防止其违规参与挂牌公司股份的转让。如有自然人投资者违规买人挂牌公司股份的情形发生,主办券商会督促其及时卖出;另外,主办券商有义务根据协会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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