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参与新三板的过程,实际上与企业在新三板进行的股份转让、定向增资、企业并购是相伴相生的。
根据《试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参与挂牌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下列人员或机构:(1)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2)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3)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4)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5)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由此可见,新三板市场对机构投资者采取了完全开放的态度,不局限于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也不局限于国内企业。而对自然人投资者,《试点办法》则采用了列举式的规定,只涵盖了四类特殊主体,从实际情况来看。这些主体以挂牌公司原始股东、经背管理层、核心技术人员和战略投资者为主。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适格的自然人投资者,也只被允许买卖其持股或曾持股公司的股份,而不得买卖其他挂牌企业的股票。此外,自然人投资者全部卖出所持挂牌公司股份后,仍可以买人该公司股份。
对于自然人投资者的资格限制,协会的监管措施较为严格。在《关于自然人投资者买卖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股份有关监控业务的通知》中,协会明确要求主办券商在办理自然人投资者股份转让的过程中必须尽到足够的监控义务:“主办券商应当在开户、交易等环节对投资者资格进行核查,对投资者负有管理职责。”此外。协会还委托深交所对自然人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行为进行事后监督:“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现自然人投资者违规买卖挂牌公司股份的,应及时通知协会和主办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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