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委托报价。买卖双方应当委托主办券商办理挂牌公司的股份转让,委托方式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份的意向指令,不具有成交功能;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其有成交功能;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是以成交为目的的委托。意向委托和定价委托应注明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买卖价格、买卖数量、联系方式等内容;成交确认委托应注明证券名称、证券代码、证券账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拟成交对手的主办券商等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新三板的每笔委托股份数量应为3万股以上,转让时间为每周一到司五上午9:30一11 : 30,下午13:00一15:00。
3.成交确认。与证券交易所不同的是,新三板的股份转让价格是通过买卖双方议价产生的,而非通过竞价方式。新三板的投资者可以直接联系买卖对手方,也可以委托主办券商联系对手方,进而通过协商,确定股份的买卖数量和价格。
达成成交协议后,买卖双方应各自向报价系统输入成交确认委托,主要信息包括成交约定号、股份代码、买卖价格和股份数量,并由报价系统核对验证。采用定价委托方式成交的,股份的成交价格按照定价委托价格确定。如果有多笔成交确认申报与一笔定价申报匹配,则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匹配成交。
4.股份交割。根据规定,新三板的股份和资金结算均实行分级结算原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确认结果办理主办券商之间股份和资金的清算交收;主办券商负责办理其与客户之间的清算交收。另外,股份过户和资金交收采取逐笔结算的处理方式,并且都在交易的次日到账。
需要注意的是,新三板的股份和资金交割采取的是无担保交收方式,如果由于卖方股份不足或买方资金余额不足,或者由于资金冻结而导致交收失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承担法律责任,由买卖双方自行承担不能交收的风险。
5.信息发布。股份转让完成后,报价系统将通过专门网站和代办股份转让行情系统发布最新的报价和成交信息,主办券商也应当在其营业网点揭示即时报价和成交信息,以便投资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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