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定证券公司通过报价系统为中关村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公司提供的股份报价转让服务,包括代理报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和股份过户服务。
(2)规定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的证券公司必须具有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并且需要依照规定程序向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中请取得报价转让业务资格。
(3)规定园区公司的挂牌采川主办报价券商推荐制度,主办报价券商推荐之前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挂牌的园区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应当出具推荐报告并报协会备案。
(4)规定了挂牌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①设立满3年;②属于经北京市政府确认的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③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记录;④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⑤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5)规定挂牌转让的股份实行登记托管制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集中登记单位,挂牌公司的主办报价券商为股份托管单位。
(6)规定园区公司股东挂牌前所持股份分3批进入代办系统挂牌报价转让,每批进人的数狱均为各股东所持股份的1/3,进人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1年和2年。
(7)规定由主办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为其开立“股份账户”,并接受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成交确认以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过户,结算银行办理资金交收。
(8)规定报价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每笔委托股份数址应为3万股以上。
(9)规定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至少应包括股份挂牌报价说明书、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披露的财务信息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10)规定挂牌公司进人破产清算程序、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终止股份挂牌报价的,主办报价券商应终止其股份挂牌报价。
(11)规定了主办券商违规处理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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