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3)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4)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6)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7)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1)年度报告全文。
(2)审计报告。
(3)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4)推荐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3)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4)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6)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7)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半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2)拟在下半年进行定向增资的。
(3)中国证券业协会认为应当审计的其他情形。
财务报告未经审计的,应当注明“未经审计”字样。财务报告经过审计的,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半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1)半年度报告全文。
(2)审计报告(如有)。
(3)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4)推荐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挂牌公司可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自愿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挂牌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季度报告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推荐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1)季度报告全文。
(2)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3)推荐主办券商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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