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公司及其董事和相关责任人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的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挂牌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挂牌公司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挂牌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推荐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挂牌公司和推荐主办券商披露的信息应在代办股份转让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专门网站的披露时间。
挂牌报价转让前,挂牌公司应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3)公司业务和技术情况。
(4)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其风险因素。
(5)公司治理情况。
(6)公司财务会计信息。
(7)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司进行股份报价转让试点的情况。
推荐主办券商应在挂牌公司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的同时披露推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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