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如何处理证券划转指令?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在收到证券划转指令的当天结束之前,将符合要求的证券划转指令进行划转处理,且只对已完成证券交收或净应付证券交收锁定之后的证券进行划出处理。如果委托划出的证券数量大干该证券账户中可划出的该种证券的数量,则该笔证券划转指令无效。
我们简单举个例子来说:如果某投资者原本就有200股A证券在普通证券账户内,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出证券划转指令,申请将该200股A证券提交作为担保证券,但此后又委托证券公司卖出100股,且已经成交。那么在日终处理的时候,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的100股A证券将首先被用于证券交收或被交收锁定,证券交收或交收锁定后,该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A证券可划出数量为100股,少于其申请划出的数量(200股),因此,该证券划转指令是无效的。
二、已经发出的划转指令能否撤销?
在接受证券划转指令的规定截止时间前,证券公司已经发出的证券划转指令可以撤销。就目前而言,我们规定的时间是收市的时间,也就是交易日的15:00。对于证券划转涉及投资者的,证券公司发出证券划转指令应该根据投资者委托进行,并且所发指令要保证真实、准确。如果指令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错误,造成投资者遭受损失,那么投资者就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能够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业务规则正在执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划转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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