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出借方一定要有风险对冲工具。
证券出借方在融券期内即使股票下挫也不能出售,也就是说在这段时间内,即使是股价暴跌他们也没有办法。所以这家机构理所应当有一个对冲工具才能够顺利地进行融券业务,因此这种业务是不可以开放的。
2.证券出借方必须依据备兑权证的价格来确定融券价格。
如果没有备兑权证,证券出借方就很难计算出借出证券所承担的风险,也就难以计算出成本,从而导致其定价也会很难。如果不知该如何定价,那么业务也就无法开展。
前面我们提到的机构需要的对冲工具事实上就是备兑权证。对外融出股票的机构要观察目前股市上该股票认沽权证的价格,以此来作为他们收取融券利率的基准。如果他们融券出去,就能够立即买进一份认沽权证对冲自己的风险。如果一年之后该股暴跌,他们手中的认沽权证就会暴涨,他们也就因此而不会产生亏损;而如果一年之后股票暴涨,那么他们不仅收回了融出的股票。还会收获额外的利润。因此,备兑权证在一定情况下是融券的前提。
之所以说一定情况下,是因为其实备兑权证并不是完全是融券的前提。有部分机构出借证券不一定要有备兑权证来对冲。比如说以下两种:
1.证券公司专门购买证券以供出借
假如能有完全理想化的备兑权证,理论上就能够全程对冲,证券公司只能赚取融券利息,不担当证券价格波动风险。但实际上并不会有证券公司这样操作。
其最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在我国,证券公司目前的资金来源非常有限,并且资金机会成本比较高,如果专门购券供客户融券卖出再加上购买权证对冲的成本,就会大量占用证券公司的现金,并且也会提高融券的成本。
2.各大机构投资者所长期持有的证券
证券公司可以向自己的自营部门借进证券开展融券业务。证券出借方通常情况下是证券的长期持有者,证券出借期间的短暂价格波动对其持有目的并没有太大影响。机构暂时借出股票所要承担的风险接自己持有股票所承担的风险其实是一样的,所以对冲机制对于他们来说并没有太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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