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和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后,要根据客户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投资者开设信用证券账户,并将信用证券账户定义为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上述规定明确划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账户体系。首先,从开立的主体来说,和普通证券账户不一样,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是由证券公司直接为投资者开设的,而不是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其次,从账户记录的法律性质来说,信用证券账户记录的只是明细数据,和普通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持有的状况有着本质上的差别。
第三,从技术层面上说,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规则进行统一编码,但是由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印制的该公司的信用证券账户卡。第四,从业务流程上来看,在融资融券业务当中,证券公司要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维护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记录,并由此将融资融券证券账户体系称之为看穿式的二级账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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