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管理办法》确定了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之中证券公司是受托人、投资者和证券公司是共同受益人、以担保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当投资者不能按照期限上交足够的担保物或者到期尚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时候,证券公司有权进行强制平仓,对上述的信托资产进行处分,处分所得会先用到偿还投资者对证券公司的债务上。
证券公司在进行强制平仓的时候需要注意几点:
通知补仓
融资融券合同在履行的过程当中,当投资者的信用账户资产总额比最低比例还低的时候,证券公司要先履行通知投资者进行补仓的义务。证券公司提醒补仓可以防止两方的损失会出现扩大现象,尊重投资者的自行补救行为,减少纠纷的产生。也只有当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补充的担保物或者是在补充之后还不能达到担保比例的时候,券商才能够进行平仓。
强制平仓的执行
证券市场上可谓是千变万化,提前或者是延迟平仓都可能使得双方对损害赔偿问题的纠纷。为了防止证券公司在强制平仓的过程中,有违法损害融资者的合法权益行为,强制平仓的命令要由证券公司的总部发出。因为强制平仓目的在于防范风险,及时的收回融资的本息,所以说证券公司的平仓最大限额是以要收回的本息为限额。对于超出限额部分的强制平仓行为,证券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都是投资者在学习金融基础知识需要掌握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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