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与股指期货市场相结合有一大特点即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这一制度要求期货公司了解客户、并全面了解客户包括风险偏好和风险承担能力在内的各种特质,将适当的产品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其目的是为了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股指期货市场正常发挥其作用,使市场实现平稳运行。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建立,给期货公司带来便利。通过有效评估市场参与者对股指期货市场的认知程度、接受程度和风险承受程度,实现风险的严格控制,避免尚未准备好的投资者入市,减少盲目入市带来的意外损失,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同时也是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这一制度的有效确立,可以有效配合我国新兴市场的转变,大力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
中金所规定指出,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投资两种。规定中,对自然人投资者适当性标注具体要去如下:
首先,资金门槛要求,申请开户的保证金有最低限制。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第二,专业知识要求,投资者要具备基本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
第三,实践操作要求。要求参与投资的期货人员有仿真股指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客户必须具备至少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具有至少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记录。
另外,自然人投资期货产品,还应当通过期货公司的综合评价。评价指标一般包括投资者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法人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会从财务状况、业务人员、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要求,并结合监管部门对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特殊法人投资者的准入政策进行规定。并且参与投资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投资者均不能存在大量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投资者对自身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进行全面评估,对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进行审慎分析。对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严格执行,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手段规避。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对投资者进行的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投资者的活力保证。此外,投资者从公民权利与义务角度出发,应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及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国家法律要求,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