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货市场统一监管原则
在我国,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期货监普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这是从国情出发,建立全国统一的期货市场,形成对期货市场的全面有效监管的有力措施。
在我国期货市场初建时期,各部门各地区竞相开办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条条块块分头管理,加上法规缺乏,呈现无序状态。1993年以后,经初步清理整顿,国务院正式明确统一监管原则,集中由证券监管机构对期货市场的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规划、协调和监管。统一监管,有利于维护期货市场秩序、确保期货市场的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有效地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期货交易必须在公开的场合中进行,包括交易行为公开和信息公开,保证期货市场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公开原则决定了内幕交易、操纵交易等非公开竞争行为的非法性,并应受到处罚。公平原则,是指期货交易的机会公平和期货交易的前提公平。公平原则要求法律为交易主体设定平等地位,提供平等机会,并禁止欺诈。公正原则,是指法律为期货交易提供公正的交易环境,包括交易过程的公正和处理争议的公正。前者要求在期货交易过程中,严格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成交;后者要求期货交易所或期货行业协会或政府监督竹理部门成仲裁诉讼机构,均应公正地处理期货交易主休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监管模式
世界各国根据自己不同的国情,建立了不同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
美国为代表的是集中统一监管型。所谓集中统一监管,是指由政府设置专门的机构。根据法律赋予的职责.履行监督管理期货市场的职能。美国的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集中对期货市场进行全面管理。这是报据1974年《商品期货交易法》设立的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统一监管全美国境内除证券期货外所有的期货市场。
日本为代表的是分散监管型。所谓分散监管,是指政府不专门设置监督管理期货市场的行政机构,而由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根据法律,分别履行监督管理期货市场的职能。日本由大藏省、通产省、农林水产省分别对金融期货市场、工业品期货市场和农产品期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英国为代表的是自律主导型。所调自律主导,就是由期货业自律组织自我管理为主,政府只是起着指导作用。英国的非官方机构证券投资委员会(SIB)对期货市场及期货机构进行着有效的监管。
以上三种模式各具特色,其中美国的集中统一监管型,较强调政府的干预,监管机构的权威性较强,并有相应立法作为保证,有自律组织作为辅助,较适合发展中国家期货市场的监管。我国采取的亦是集中统一监管型.并将期货与证券监管合为一个机构。
以上就是期货市场的监管原则与模式,更多精彩文章推荐阅读:期货市场具有哪些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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