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管理原则
政府对期货交易的依法监管主要表现在:
(1)政府对期货管理具有统一性和不容置疑的权威性,但这些权力都是法律赋予的,政府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也是违法的;
(2)政府既要保持终审、终裁和终管的权力,也应主动去培育行业自律组织,并赋予行业组织和交易所相应的自律权力,实行分层次监管;
(3)政府将具体的管理事务交与交易所和行业协会承担,力求不被具体的事务缠身,而将主要的注意力放在期货市场发展的宏观规划、协调和监督上面;
(4)政府对期货市场的直接管理:主要表现在对交易所的管理,从交易所的设立到新合约的上市,直到经纪公司的注册,都由政府管理机构直接审批,包括对具体违法案件的调查、监督、仲裁和处理。
(5)政府期货管理部门的地位和权限。
作为国务院授权的政府管理部门,证监会具有相当大的管理权限,它是期货市场的最高管理和监督机构,并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对期货交易的各项活动都具有广泛的管辖权。
各国政府对期货市场都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这种制度是在长期的探索中逐步形成并完善的。我国期货市场发育的历史较短,其管理模式还基本上是以交易所的自我管理为主,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全国统一的监管机构。
目前,我国已成立了经国务院授权的、国家统一的期货市场监管机构——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这就具备了政府统一监管期货市场的组织保证。
2.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管内容
(1)期货交易所管理
证监会对期货交易所进行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①依法批准期货交易所的成立。
②批准交易所准备推出的新合约。
③批准期货交易所内部制定的管理规则、交易规则以及对这些规则进行的修改。
④审定交易所提交的实物交割地点和仓库。
⑤监督和管理交易所的交易活动。
⑥规定投机性交易合约的最大量和价格最大波动幅度,有权在紧急情况下在交易所采取紧急措施,以防出现操纵价格、散布不真实市场信息等非法交易行为。
⑦根据期货交易法,处理违法活动。
⑧有权批准期货协会与交易所作为自我监管组织,在法令许可下管理期货交易。
(2)期货市场参与者管理
期货市场参与者是指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出市代表、期货经纪人、期货交易顾问等。具体措施如下:
①严格的注册登记监管。从事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公司与经纪人在从事交易前,必须向证监会中请注册
②不允许期货公司与经纪人滥用基金,要求期货经纪公司与经纪人必须将客户的保证金存款分立账户,不能与自有的资金混合,不能将客户的保证金存款挪为他用。
③如无客户的委托指令,不允许期货公司与经纪人擅自为客户买卖合约。
④经常性的审计和监督。
⑤依法对交易者的违规行为或触犯法律的行为进行处理。
(3) 期货市场中交易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为了维护期货交易的公平、公开性,保护期货交易者的正当权益,政府管理部门有权直接对期货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①依法取缔期货交易活动中的各种欺诈行为;
②向公众宣布各种期货交易信息,确保信息的公开化;
③禁止为影响价格走势而传播虚假信息;
④防止价格操纵,以及囤积大量现货的行为;
⑤依法禁止非公开的内幕交易;
(4)建立独立的仲裁体系
政府管理部门建立独立的仲裁系统进行高层次的仲裁,与交易所和行业协会的仲裁系统一起形成分层次的仲裁体系,具体纠纷和违规案件由哪个层次仲裁,当事人双方有权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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