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金融期货合约由下列条款构成:
1.交易单位。金融期货交易每份合约的交割数量都是确定的,但对于不同的交易所则又有不同的规定。交易单位的标准化.极大简化了期货交易的过程,提高了市场效率.使期货交易成为一种只记录期货合约买卖数量的交易。
2.最小变动价位。也被称为刻度或最小波幅,形成的过程是期货交易所公开竞价中,商品或者是金融期货价格报价的最小的一个变动数值。最小变动价值乘以合约交易单位.就可得到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金额。我们对最小变动价位大小的标准,大多数情况下取决于该金融工具种类、性质、市场价格波动状况、商业习惯等因素。
3.每日最高波动幅度。指期货交易所规定的单个交易日内期货价格的最高允许涨跌幅度。在我国又称涨跌停板制度。当单日期货价格波动幅度超过这一限制时,期货交易所将会停止当天交易.进一步的交易将在第二天进行。设置涨跌停板的主要目的是限制风险,保障期货知识交易者在期货价格出现猛进或狂跌时,免受重大损失。
4.标准交割时间。包括标准交侧月份和标准交割日期。标准交割月份指各个交易所规定的期货合约交割的未来月份.又称合约月份。不同的交易所.对交割月份的规定也不同。标准交割日期指交割月份的具体交割日,又称最后交易日。
5.初始保证金。又称原始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双方为保证合约得以履行而向结算会员存储的保证金.以保证价格变化时亏损一方能即时支付。
金融期货市场的运行状况都是以价格的形式表示出来.价格是金融期货市场运行的核心和显示器。尽管不同品种金融期货的价格形式不同.但是.期货价格的基本构成以及影响期货价格的基本因素都是一致的。
金融期货价格在现实的期货交易中,必须考虑持有成本,因而基差并不会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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