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现行法律制度
前面已经提到,经营者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是增发或回购股票。然而,我国目前在发行体制上的制约仍然很多。长期以来,上市公司股票增发的主要途径是配股,对非配股形式的股票增发只能作为特例处理,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对公司股票的回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49条规定,除了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或是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进行合并时之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对公司增发或回购股票的限制,实际上是断绝了经营者股票期权实施时所需股票的来源。
因此,除非在法律制度上进行相应的变革,否则经营者股票期权是无法顺利实施的。我们欣喜地看到,1999年下半年以来,证券市场进行了种种创新,增发和回购正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相信国家管理部门也将在这方面有所突破。随着法律制度的改革,经营者股票期权的操作性将得到极大的提高。
二、加强市场监管
推行管理者期权计划之后,管理人员在公司的利益会增大,必然会使经理人员以不正当方式谋求自己利益以及拿公司冒险的动机。在中国证券市场还很狭小的情况下,上市公司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的现象还很普遍。
拿以前的内部职工股现象为例,各上市公司都把内部职工股作为员工福利来对待,通过虚报利润、操纵股价等种种方式,纹尽脑汁要把内部职工股卖个好价。因此,在临近内部职工股上市时,股价一般都会上扬。
如果实行了经营者股票期权制度,而市场监管没有得到加强,只会为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多开了一个敛财的口子,助长了上市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反而会产生反向激励的结果。
综上所述,经营者股票期权要在我国顺利实施,首先应对法律制度和市场监管进行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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