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巨额赎回出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接受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应该按照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当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在当时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额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末受理部分可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办理,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则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注意暂停赎回需要经过中国证券监理会批准。在暂停赎回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在暂停结束后,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最多可延迟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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