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挂名股东是指股权控股,如果他完全摆脱了责任,就应该把控股的股权转让交给实际控股股东或他指定的第三人。
1.股权代持也称为委托持股、匿名投资或化名投资,是指实际投资者同意另一人以另一人的名义代表实际投资者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显然股东对其实际持有的股权负有相应的责任,这一点在《股权持有协议》中已有明确规定,股东可以向实际持有股权股份的股东追偿;
3.只有把股权转让交给实际控制人或他指定的第三人,他才能完全不承担后来的责任。
以上是关于挂名股东如何安全退出的内容,事实上这在老百姓是一个很流行的名称,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出资的“挂名股东”一般被称为“名义股东”,真正出资的是“实际出资人”。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理解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第一,法律是否禁止“挂名股东”?其次,做挂名股东有风险吗?如果有风险,主要的风险是什么?
挂名股东有两种,一种是被借用和命名的股东,另一种是同意命名的股东。两者都有一定的法律责任风险,具体风险如下:
1.借入股东的法律责任风险:如果有证据表明注册股东只是被他人指名,没有参与公司治理,没有享有真正的股东权利,没有履行股东义务,那么法律就不会保护他作为“股东”的权利。
由于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没有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将不会享有公司的知情权、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和出资收益权等股东权利。
相反,当公司资不抵债时,由于其股东身份已经公之于众,实际投资者与挂名股东之间的私名借贷行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挂名股东不享有股东权利,但存在法律风险,即挂名股东将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命名惯例的法律责任风险:由于命名惯例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命名惯例在实践中产生的纠纷往往涉及到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至于股权转让之后未登记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笔者认为应根据股权转让,之后各方的行为来确定,不能简单地肯定或否定。
当然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如果你不是名义上的股东,就没有这样的风险。如果你必须这么做,如何防止风险?
1.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和其他类似协议是因为司法部门不禁止但不支持此类交易,《股权代持协议》不是《合同法》中规定的知名合同。根据现有规定,没有要求《股权代持协议》必须作为挂名股东签署。然而,在实践中有许多这样的情况。如果你不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和其他类似的协议,一旦出现争议,它实际上将作为一个中立的裁判。
第二,注意出资期限和出资方式。如上所述,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出资义务。相应地,挂名股东的最大风险在于实际股东出资不到位、未按约定出资、抽回出资。
第三,在特殊情况下,实际投资者需要提供反担保措施。在实践中,当各方都是挂名股东时,公司需要为生产经营融资,金融机构要求所有股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如果挂名股东遇到上述情况并愿意提供担保,建议实际投资者提供反担保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挂名股东如何安全退出就是上述内容,之前还介绍过公司股东退股流程也可以作为参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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