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来看的话,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会有说披露,所以应该尽量遵循分阶段的披露原则,换句话从
基本面上说从股权转让的双方签订股权的转让协议起,到报送有关的部门审批的各个过程,都必须进行披露,从而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以及及时。在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都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如果说有所涉及国有股给予转让的话,需要经过市级财政部门,省级的财政部门甚至是国家财政部门的审批等例如说涉及外贸股的,就需要经过国家经贸委;简单的举个例子来说,当收购的比例超过30%以上的时候,还需要申报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全面的收购,上市公司应当及时的给予并且披露出股权转让的进展情况。
从上述的条例上来看,一般规定,在股权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时,上市公司需要及时的在第一时间披露股权转让提示性的公告;在报送相关部门获得批准以后需要及时的给予公告;等到法律手续全部完备的时候,上市公司和股权转让双方再刊登正式的三方股权转让公告,等到了这个时候,才算是正式完成了公司的股权转让。所以说股权转让提示性公告披露后并一定就表示这股权转让已经是铁板上钉丁的事情,投资者并不意味着股权转让已"铁板钉钉",投资者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股权转让提示性公告当中所揭示的安歇不确定的因素,进而以防股权转让中途受到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