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商品交易所的黄金期货契约的规则如下:
(1)交易地点。纽约商品交易所。
(2)交易时间。纽约时间上午9:00至下午2:00。
(3)交易单位和等级。期货契约到期时,卖方须交付金衡制(troy weight)100盎司的精炼黄金,成色不得小于99.5, 可铸造成金条,或三条一公斤重的金条(每金衡盎司等于31.1公克),并印上经该交易所认可的精炼业者的徽印及编号。
(4)交割月份。交割月份有当月份、下两个月份、2月份、4月份、6月份、8月份、10月份以及在当月份以后23个月以内的12月份等数种月份的契约。例如4月份可供交易的契约有4月份、5月份、6月份、8月份、10月份、12月份、次年2月份、4月份、6月份、8月份、10月份以及12月份等契约月份。纽约商品交易所之所以限制上述月份为交割月份,其目的是为了以限制交创月份数量的方式,来增加上述月份契约之交易量,从而改善市场的流动性.并且避免价格受到歪曲。
(5)报价方式。以每盎司精炼黄金多少美元来表示。
(6)交割的通知。第一通知日(first notice day)为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营业日,例如,1988年8月份期货之第一通知日为7月29日。
最后通知日(last notice day)为交割月份的第二个最后营业日,例如,1988年8月份期货之最后通知日为8月30日。
(7)最终交易日。最终交易日(last trading day)为交割月份的第三个最后营业日,例如,1988年8月份期货之最终交易日为8月26日,8月份期货契约交易至8月26日营业结束为止,其后不得交易。
(8)价格升降的最低单位。期货价格升降的最低单位为每盎司10美分,亦即每张契约1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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