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黄金市场还未正式开放前,中国人民银行就非常清楚地认识到商业银行在黄金市场中所处的地位和应该担当的任务。2001年的10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批准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四大国有银行可以经营八大黄金业务,即:黄金现货买卖、黄金交易清算、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办理黄金实物交割业务、向企业租赁黄金、黄金收购、黄金项目融资,同业黄金拆借、对居民个人开办黄金投资产品的零售业务。
国际黄金市场发展的经验表明,在黄金市场开放的初始阶段,引进以商业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参与,一方面可借助于商业银行的运作经脸与营销渠道推广黄金交易,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扩大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并利用其殷实的财力为黄金交易市场提供必要的资金,可以有效地维持一定的市场流动性。
商业银行办理黄金业务,可以有效地拓宽业务领域.利用其丰富的网络体系、资金、人才及信息资源,为黄金供求双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具体而言:(l)对黄金矿山及冶炼企业,为其更新设备和追加投资提供正常贷款业务、提供远期交易合约等衍生金融产品来帮助其回避价格风险;(2)对黄金交易所.可以作为会员直接自营黄金交易.或代理非会员企业入场交易,获得佣金;(3)对黄金首饰加工及批发企业,可以代理采购原材料,提供黄金寄售业务,提供黄金借贷业务,即黄金租赁融资业务;(4)对一般消费者,可以直接向其出售金条、金币、金块等黄金投资产品,提供黄金存折业务、均价购金计划和黄企代保管业务;(5)对国外黄金市场,可以沟通与国内市场的联系,代理国内企业进行套期保位操作,组织实金的进出口等。商业银行这些新业务的开展,进一步拓展了商业银行的业务功能.为我国商业银行走向国际市场莫定了坚实的基础。
商业银行主要充当黄金市场的蓄水池。这是因为商业银行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和市场运作的经济实力。事实上,凡流动性较高的黄金市场,市场主体除产金、用金商外,就是大量的中间商.这是因为中间商可以对黄金的流通起到蓄水池的作用。
由于国内黄金市场现行的交易方式,造成黄金供求在数量和期限结构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由此势必导致黄金的阶段性积压,从而影响了黄金的流动性,给生产经营带来负面影响。基于此,商业银行凭借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市场运作的经济实力,自然担负起黄金市场中间商的职能。一方面,收购产金商的黄金.同时采用变通方式将所收购的黄金销售或租赁给用金商,从而解决产金商阶段性积压或资金周转暂时受阻的问题;另一方面,又可使用金商以租赁等方式获得低成本的黄金原料,从而缩短黄金原材料的库存时间,加速用金商的资金周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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