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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线交易及短线交易的主体

来源:【赢家江恩】责任编辑:meiying添加时间:2015-05-21 10:27:33

  所谓短线交易,是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在法定期间内,违反证券法、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上市的股票买进后再将其卖出,或卖出后再接着买进的行为。禁止短线交易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司内部人即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大股东,利用其特殊地位,滋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投机买卖以谋取暴利的,从而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禁止短线交易是为了杜绝公司内部人的内幕交易。它是反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短线交易主体

  所谓短线交易主体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禁止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短线交易的人员。从各国法律的规定看,短线交易的主体包括两大类:一类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层的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为持有一定股份比例的股东。

  (1)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此等级的高级管理人员。所谓董事、监事应包括名义上的董事、监事和实际上的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等。由于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各个公司的组织机构并不是完全和公司法的规定一致,许多人在公司的实际地位和其名义上的职位并不一致。因此,不能仅从其头衔上去判断其是否是短线交易的主体。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策事、监事、高级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前款的规定只适用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我国《证券法》第41条、42条只规定了禁止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短线交易,而未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份理人员作为短线交易的主体,这是《证券法》的一个缺陷。

  (2) 持有一定股份比例的股东。日本和美国规定持有公司10%股份的股东作为短线交易主体;我国规定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为短线交易的主体。禁止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进行短线交易的原因是,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一般属于大股东,这些股东有机会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有机会接触到公司重大的未公开的证券价格有影响的信息。

  以上就是短线交易及短线交易的主体的简单介绍,如果您对炒股有兴趣,我们的短线技巧会给您更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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