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11条建议为投资者或证券分析家提供了一组规则。这些建议试图给他们的评价工作以明确的帮助。
1. 评估价值取决于对收益能力的预测,因此要选用合适的倍数,如果必要还要通过调整资产价值来决定。
2. 收益能力一般代表对未来7年平均收益的预测。
3. 上面的预测应该是在对美元数量和利润率统计的基础上得出的,起点就是过去一些时期的真实情况,尤其是过去7至10年内的那些情况。
4. 当把早些年的价格用到计算中时,应该作出适当的调整,以反映后来资本额所导致的变动。
5. 倍数应该反映未来收益更长期的变化。倍数选12对股票的中立预测比较适当,“中立预测”也就是每股收益年预期增长不超过2%。这个数字的增加或减少依赖于评估者的判断和偏爱。除了异常情况外,最大的倍数应是20,最小的倍数应是8.倍数的范围应该符合一定规律,并随基本利率的变化而相反地改变。当然,能否在实际中这样做还值得怀疑,这是因为在市场中,心理因素——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倍数——能使较高的利率更高,使较低的利率更低。
6. 如果有形资产价值少于收益能力价值(收益能力倍数),后者会由于反映了这种缺陷的一些恣意的因素而减少。我建议的因素是:将收益能力价值超过资产价值2倍的量减少1/4(这里允许不扣除超过有形资产100%的额外部分)。
7. 如果净流动资产价值超过了收益能力价值,可以让后者增长到超过最后传达室价值的50%。
8. 有些因素是不能控制的,例如战争收益,或战争的约束,或临时使用权,或租赁条件,或由于过去损失而获利的收入税的有限的减免。在不考虑反常条件的情况下,可能的收益总数或每股的损失应该是能估计到的,并且应该在评估价值时加入或从中扣除。
9. 在资本化结构有很大投机性的地方,也就是在那些企业优先股总量较大而不够均衡的地方,企业的总价值应首先被确定,如果企业只拥有普通股的话。这个价值应该以企业承认的主要债权经营价值为根据,然后在优先股和普通股之间进行分配(注意这个处理方法和基于优先股分解权的评估之间的区别)。如果根据前面第8条中所指反常条件来说需要调整,这种调整应该对企业总价值进行而不是对每股的基价进行。
10. 只有在评估价至少超过市场价1/3时,它们对指导当前购买才具有明显的价值。在其他情况下,它们作为补充的事实可以用在分析和投资决定中,如果现价高出评估价较多,它们也可用在卖出的决定中。
11.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普通股的投机性越强,符合鉴定价值的实际根据就越少,特别是成长型公司,在它们的总价值中很可能有真正的投机性成分,对此无法作出任何可靠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