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二浪不低于第一浪的起点,意指当一个上升趋势成立的时候,市场的底部将出现一个高低底,即浪底一浪高于一浪。
为什么第二浪底不可以低于第一浪的起点呢?原因十分简单,若第二浪低于第一浪的起点,则这个第二浪底才是真正的底部,亦即其后推动浪出现的起始点,换言之,界定推动浪的起始点应该以后面一个低位开始较有逻辑。
不过,反过来说,第一浪的起始点是否一定是一个趋势起始时的最低点呢?这亦不一定。例如在其后的形态分析我们会谈到,一个趋势的终结有时候会出现第五浪中的失败形态,意即第五浪不超越第三浪的终点;则由失败第五浪的终点起计,第五浪不是一个趋势的终点,而是第二个市势据点。
(2)第三浪不会比第一浪或第五浪短。
这个规则的意思是,在推动浪之中,有三个主流趋势的力量,其中:
①若第一浪的力量最大最长,则第三浪次之,第五浪最弱。
②若第一浪开始时力量最弱及最短,则第三浪较长,而第五浪最强及最长。
③若第一浪开始时力量一般,则第三浪最强及最长,而第五浪的力量及长度则与第一浪基本相等。
在上述三种情况下,第三浪都不是最短的。
事实上,上面只排除一种情况,就是第三浪最短的情况。按市场逻辑而论,市场由弱到强或由强到弱都是循序渐进的,因此第三浪不会是最短的。至于第三浪比第一浪及第五浪皆长的情况是,在推动浪的中段,市场力量充沛,都比第一浪或第五浪高。若第三浪是最短的话,则有违推动浪的主要性格,而力量没有连贯性。事实上,若数第三浪最短,数浪者的数法有很大机会出错,第三浪延伸的机会更大。
(3)第二浪与第四浪在价位上不会互相重叠。
这个第二浪及第四浪不会互相重叠的规则背后,是反映第三浪的推动力量不会是最弱的。既然第三浪有一定的长度,第二浪与第四浪重叠的机会便十分细。
所谓重叠,意思是第四浪的终点在水平方面低于第二浪的起点(即第一浪的终点)。
事实上,在子浪的形态上,第二浪与第四浪不重叠者其实亦有例外的地方,例如在斜线三角形第五浪之中,第二浪与第四浪是会重益出现的,这反映出当推动浪到达尾声的时候,第五浪已成强弩之末,子浪已失去推动的力量。
(4)交替原则—第二浪与第四浪是以不同的形态出现。
在这一条规则之下,第二浪及第四浪并非以对称的形式出现,见诸于第二浪与第四浪之间以下不同的地方:
①若第二浪调整时间长,则第四浪调整时间短,相反亦然;
②若第二浪调整的形态复杂,则第四浪调整的形态会简单,相反亦然;
③若第二浪调整的价位幅度较大,则第四浪调整的价位幅度较小,相反亦然。
对于交替原则,有些人在应用时,将一个微细的起伏看成是一个第二浪或第四浪,一个图形上明显是三个浪的走势,生硬地应用交替原则数成是五个浪,这些都对数浪的准确性造成影响。毕竟五个浪是五个浪,三个浪就是三个浪,图表上凭观察可以清楚得知,不应将数浪式硬套于图表趋势上。
事实上,交替原则虽然表示第二浪与第四浪之不同之处,但第二浪与第四浪始终有可互相比较的大小,这点要特别注意。
上述四大数浪原则若能严格遵守,对于正确推断后市有极大的作用,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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